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

二、实施机构  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申请主体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本地户籍人员。

四、受理地点

茌平区户籍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所申报,非本地户籍失业职工到创业地乡镇街道人社所申报。

五、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156)

六、办理条件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是指身份证年龄满足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的可在街道乡镇办理)。属以下人员的应需提供相应认定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原件、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双零家庭证明;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1、家庭户口本原件;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

4)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由常住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

九、咨询电话   0635-729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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