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发放

二、实施机构    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或劳动年龄内劳动者

四、受理地点

单位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税收归属到所属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登记,失业登记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区人社局就业办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个人申报就业失业登记,主要是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包括农村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一致)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不一致)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登记。

五、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156号)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应办理就业登记,可以领取《就业创业证》。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七、申请材料

各类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办《就业创业证》。

(1)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

(2)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学生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持报到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3)就业失业证明

①就业证明: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招用人员花名册》;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含乡村就业人员)凭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②失业证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择业期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凭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员(含乡村失业人员)凭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八、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

九、咨询电话   0635-729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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