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政策

一、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茌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区劳动者,以及来本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在本地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二、就业失业登记流程

1、登记地点。原则上,个人申报就业失业登记,主要是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包括农村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一致)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不一致)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单位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均到区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2、登记所需材料

各类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创业证》。

(1)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

(2)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学生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持报到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3)就业失业证明

①就业证明: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职工就业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含乡村就业人员)凭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②失业证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择业期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凭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员(含乡村失业人员)凭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是指身份证年龄满足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在失业登记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筛别,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会失业人员登记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自愿申报,并在本社区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提报街道(乡镇)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将不符合事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社区(村委会)应定期对辖区居民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入户摸底调查。

(三)认定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未办理的可在街道乡镇复核时办理)。属以下人员的应需提供相应认定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原件、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双零家庭证明;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1、家庭户口本原件;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

(4)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由常住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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