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就业创业政策

一、企业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对象】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标准】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见附件)执行。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2   联系电话:0635-4273279

二、企业失业职工

1、失业保险金

【参保范围】《山东省失业保险》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山东省失业保险》第五条规定: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缴费费率和基数】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山东省失业保险》第十三条规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l0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l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山东省失业保险》第十四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提高到1085元/月。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2   联系电话:0635-4273279

2、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布的《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见附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特别注意】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即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特别注意】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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