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贫政策

一、明确就业扶贫政策惠及范围

(一)就业扶贫政策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即 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未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稳定就业6 个月以上的外地贫困劳动力,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后,签订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我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支持政策

(一)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基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 30 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照我市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

(二)就业扶贫基地政策。

1.就业扶贫基地认定范围。能够为 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未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在我市就业的重庆市彭水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组织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或居家灵活就业的各类单位或实体。

2.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就业扶贫基地” 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2)吸纳 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或灵活就业。其中稳定就业是指与贫困劳动力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灵活就业是指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工作期间收入不低于省定贫困线标准;

(3)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两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3.补贴标准。认定时,按照就业扶贫基地现有在岗的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补贴。其中,稳定就业的,按照每人 7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灵活就业的,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政策期内,就业扶贫基地新吸纳的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贫困劳动力先后在两个以上就业扶贫基地就业的,只能落实一次补贴。原已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不再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其新吸纳的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可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政策。

三、促进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政策

(一)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 1 年以上),由劳务输出机构凭贫困人员的建档立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中介合同、接受企业出具的安置花名册、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标准按照输出地域,县外市内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200 元、市外省内每人不超过 400 元、省外每人

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重庆市彭水县贫困劳动力在聊城稳定就业。对来聊就业的彭水籍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年 1600 元的往返交通费。

四、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政策

对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对非全时工、小时工类的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 600 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全日制类的扶贫公益性岗位, 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执行。

五、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政策

政府鼓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为1550元)的60%执行,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咨询电话:0635-4273609    42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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